《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已經八屆第60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發布,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8日公布《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清府函〔2020〕247號),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分批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和《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清府函〔2020〕247號)的規定:“鎮街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清遠市關于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分工方案》(清法治辦〔2020〕27號)的規定:“......各縣(市、區)司法局應在市政府公告公布后30天內提請本級政府確定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統一啟動時間,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周知。”
二、起草過程
為落實省政府、市政府公告要求,貫徹全省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工作推進會議精神,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中共廣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等文件要求,區委依法治區辦代為草擬了《公告》(稿),在門戶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征求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最終形成《公告》。
三、主要內容
《公告》分為8個部分:
(一)全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2021年4月1日起開始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二)依據《清遠市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實施事項目錄(第一批)》下放相關行政執法職權。
(三)自各鎮街實行綜合行政執法之日起,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本行政轄區內以自己名義行使下放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和行政檢查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區相關職能部門原則上不再行使下放的行政執法職權,但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區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由區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區級行政執法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四)各鎮街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隊)是各鎮街行使綜合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行政檢查權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各鎮街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調配和充實專業執法人員,確保綜合行政執法的順利開展。
(五)各鎮街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統一規范執法文書和服裝、標識、裝備等,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各鎮街在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時,要全面上線應用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大力推行移動執法,實現執法程序網上流轉、執法信息自動采集、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和執法情況網上查詢。
(六)各鎮街之間以及各鎮街與區級行政執法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對接,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和執法協調聯動機制,完善案情通報和線索移送制度,嚴禁出現執法真空,推諉扯皮現象。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鎮街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清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其他相關事宜按省、市的要求執行。